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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外遇调查取证: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哪些规定

2023-09-18 16:13:53东莞外遇调查取证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哪些规定 婚姻登记是婚姻取得合法资格的必要条件,如果男女双方想要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那么就必须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进行婚姻登记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具体细则都可以通过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查询到。那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哪些规定呢?接下来跟诉宁网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哪些规定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内地东莞侦探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二、办理结婚登记所需材料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东莞市私家侦探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三、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如果男女双方满足法定结婚条件,并且有结婚的意愿,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前往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以上内容就是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哪些规定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诉宁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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