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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出轨调查:婚外同居属非法同居

2023-09-18 16:12:17东莞市出轨调查

婚外同居属非法同居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婚外同居,则为非法同居。社会上出现的“包二奶”、“养金丝鸟”,即是婚外同居。婚外同居又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外同居和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外同居。前者婚外同居构成重婚,应当追究其重婚罪。后者婚外同居,未构成重婚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非法同居的法律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东莞调查取证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东莞婚姻调查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全文阅读】  非法同居应如何处理?  一、离婚后,双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后,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经查证确属非法同居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三、解除非法同居时,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及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理...【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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